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9行审77号
当事人:
原告(申请人):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
被告(被申请人):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于2023年4月2日向被告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京0109行罚字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执行,原告提出撤销该行政裁定书的要求,并主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且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辩意见: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且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期限,且被告并未构成违法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并无不当,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录:
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